為加快產業集聚和企業集群發展,有效縮短中小項目的建設周期,有效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培育高精尖優勢企業發展,進一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結合我區標準廠房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項目)準入條件
1、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要求。
2、重點鼓勵醫藥食品、裝備制造、環保節能、電子信息及新興產業。
3、須在晉中開發區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4、新引進項目須符合開發區招商引資準入條件。
5、仿后對征地30畝(含30畝)以下工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全部入駐標準廠房(使用邊角地塊項目除外)。
二、企業(項目)準入程序
1、新入駐企業須向招商局提出申請,按照招商項目準入有關要求和程序辦理,并由招商局同投資建設公司對接入駐。
2、區內現有已投產企業須向經發局徥出申請,經管委會主要領導調研考察確認同意后,由經發局同投資建設公司對接入駐。
3、投資建設公司須同入駐企業(項目)簽定租售協議,對按照企業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定向建設的標準廠房,可按土建設工程概算投資的10%收取定金,此定金可抵扣建成后本企業(項目)的租售金,若建在后,該企業(項目)未能入駐,該定金不予退還。
三、租售價格原則
租賃價格:按開發區范圍內工業廠房出租市場調研平均價確定。
出售價格:在符合國家、省、市、區不動產出售政策前提下,對鼓勵發展、成長性好的企業(項目)可以按建設總成本(含土地)基礎上上浮20%確定。
四、內部管理
由投資建設公司下屬物業公司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職能,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并按相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五、租售價格優惠
(一)以下企業(項目)租賃標準廠房可享受的優惠幅度(從企業簽定租賃協議之日起,三年內給予租金優惠,逾期優惠幅度自動取消)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租金優惠5%,產值億元以上企業年租金優惠10%(同時達規上和億元以上產值,采取就高不就低辦法,不重復計算);(由統計局出具審核意見)
(2)高新技術企業年租金優惠10%;(由科技辦出具審核意見)
(3)引進國際新技術、新工藝、先進設備的企業年租金優惠10%(新技術、新工藝、先進設備達一項即可,多項達到,不重復計算);(由科技辦出具審核意見)
(4)設有博士后流動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省級或以上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監測化驗中心等中心企業年租金優惠5%(博士后流動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等達一項即可,多項達到,不重復計算);(由科技辦出具審核意見)
(5)外商投資企業年租金優惠20%;(由經發局出具審核意見)
(6)出口創匯企業,根據年度實績完成情況,按年出口創匯額每滿100萬美元,年租金可優惠5%進行測算;(由經發局出具審核意見)
(7)年上繳稅收每滿100萬元,年租金可優惠5%進行測算;(由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分別出具審核意見)
(8)上市企業(新上市企業可從上市之日起,享受之樂趣年優惠期):滬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業,年租金可優惠100%;滬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業子公司,年租金可優惠50%。新三板等全國性股權交易平臺掛牌企業年租金可優惠50%,新三板等全國性股權交易平臺掛牌企業子公司年租金可優惠25%。(由金融辦出具審核意見)
(二)以下企業(項目)購買標準廠房(含土地)可享受的優惠幅度: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購買優惠1%,產值億元以上企業購買優惠2%(同時達規上和億元以上產值,采取就高不就低辦法,不重復計算);(由統計局出具審核意見)
(2)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優惠2%;(由科技辦出具審核意見)
(3)引進國際新技術、新工藝、先進設備的企業購買優惠2%(新技術、新工藝、先進設備達一項即可,多項達到,不重復計算);(由科技辦出具審核意見)
(4)設有博士后流動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省級或以上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等企業購買優惠1%(博士后流動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等達一項即可,多項達到,不重復計算);(由科技辦出具審核意見)
(5)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優惠4%;(由經發局出具審核意見)
(6)出口創匯企業年平均出口創匯額每滿100萬美元,購買優惠1%;(由經發局出具審核意見)
(7)年均稅收每滿100萬元企業購買優惠1%;(由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分別出具審核意見)
(8)上市企業:滬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業購買優惠20%;滬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業子公司優惠50%。新三板等全國性股權交易平臺掛牌企業購買優惠10%,新三板等全國性股權交易平臺掛牌企業子公司購買優惠5%。(由金融辦出具審核意見)
六、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引進企業(項目)有關政策措施的企業(項目)涉及租售標準廠房事項的按國家、省、市政策執行。
七、對開發區招商引資中的重點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經有關會議研究后確定租售價格。
八、關于出售廠房(含土地)事宜,嚴格按國家、省、市、區當期有關政策執行。
九、對按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措施實施了優惠的資金金額,由投資建設公司按年度匯總,報財政局審核,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后,由財政列入年度預算補貼。
十、本辦法自2016年8月7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