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員工的年休假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管委會晉開人勞人字[2014]5號文件、公司[2016]1號董事會會議紀要精神,就規范公司員工年休假管理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享受對象
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服務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期
1.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連續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安排
公司根據各部門工作的特點和員工本人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
1.年休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2.各項目部工作人員的年休假一般安排在施工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施工的時期;
3.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年休假,員工本人申請休假一天的需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申請休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包括三天)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批準,申請全休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擅自休假,因而影響正常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四、年休假待遇
1.年休假期間,員工崗技工資全額計發;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的月度工作考核,無其它特殊情況視作考核合格;
3.年休假期間,員工其他福利不變。
五、其他規定
1.工作年限按員工工齡計算;
2.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
3.員工可用年休假時間抵消病假、事假天數,請假期間工資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執行;
4.員工當年不申請年休假的,作自愿放棄年休假處理,不享受當年未休假補助;
5.員工申請休假的需提前一周辦理申請手續,在每次休完規定休假天數后,按時到所在部門辦理銷假手續,并報人力資源部、綜合辦備案。
六、員工年休假管理部門為公司綜合辦公室及人力資源管理部。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管理部
2016年1月25日